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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自律他律强大合力 落实好《准则》和《条例》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29373  日期: 2015-11-20 15:24:51

尤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正确方向。贯彻落实好《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极其重要的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第一,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重在立德,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其中,《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应该做什么、追求什么,禁止做什么、摒弃什么,如何更好地践行党的宗旨,如何更好地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用理想信念宗旨涵养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用纪律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强化不敢腐、不能腐的氛围。要用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中汲取教训,让党员干部真正明白纪律和规矩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咒”,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确保大多数党员干部按组织的要求约束自己,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

  第二,要着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个坚持”的普遍要求;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四个自觉”的更高要求。《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无论是坚持“高线”,还是坚守“底线”, 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必须从每个党员做起,从小事做起。一些党员干部堕落为腐败分子,都是从思想松懈到信仰崩塌,从收受“红包”“礼品”到大肆行贿受贿,可以说,都是从平时的不严不实开始的。表面上,不严不实问题够不着违纪、更够不着违法,但不严不实问题与违纪违法,并没有一个截然的、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定情况下不严不实可能发展成为违纪违法问题。因此,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首先要从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入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巩固拓展整治“四风”的成果,让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上、工作作风上、廉洁自律上筑起牢固的防线;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特别是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努力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第三,要强化一体遵守、领导带头。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必须全方位全覆盖,一把尺子量到底。《准则》坚持面向全党,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使之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定。《条例》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所有党员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所有违反纪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肃追究。“风成于上,俗化于下。” 纪律建设和法治建设一样,领导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戒惧,带头尊重纪律,带头学习纪律,带头遵守纪律,带头执行纪律,进而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既挂帅又出征”,既要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和推动者,更要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前头、作表率。

  第四,要突出严格执纪、敢于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执行就形同虚设,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必须坚持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让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既有自身放松要求的主观因素,也有管理不到位、纪律执行失之于宽的客观因素。各级党委要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决不搞选择性执纪,决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坚决防止从上到下执纪强度递减的现象。落实主体责任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要细化到具体工作中,一看有没有抓加强纪律教育,二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三看有没有抓“一把手”,四看有没有抓查处,五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没有做到这“五个抓”,出了问题的,就要实施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纪律执行问责机制,坚持“一案双查”,形成自律和他律的强大合力,确保《准则》和《条例》的有效施行。(《人民日报》、《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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