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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学院“文明处室”评选及管理办法
来源:厦门软件学院文明办 点击数:658  日期: 2006-07-02 15:38:03
第一章    评选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文明处室评选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依据《福建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处室评选范围为学院各处、室。
 
第二章        文明处室”评选标准
 
      第三条   文明处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论学习好。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自觉完成厅统一布置的学习内容。学习有计划、有考核、有措施、有效果,全体人员牢记创建活动中的应知应会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努力使学习成果进入思想、进入工作、卓有成效。全体人员思想坚定,思想觉悟高,道德修养好,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强。
      (二)廉政建设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有明确认识,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管理严格,监督约束机制健全,没有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求实效,处室领导和工作人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处室人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业务工作好。积极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各项工作有落实;工作成绩显著。
      (五)团结协作好。处室领导之间、处领导与工作人员之间、本处室与其它处室之间团结协作好;民族团结好,没有发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机关稳定的人和事。
      (六)职业道德好。公仆意识强,爱岗敬业,文明办公,坚持文明用语;重视文明处室日常创建活动,认真解决创建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得到克服;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
      (七)遵纪守法好。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以及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处室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全处室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遵守劳动纪律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旷工问题发生。
      (八)卫生面貌好。办公室卫生保持得好,做到清洁、整齐,文件、文具、资料整理有序,办公室要种植1-3盆花草。
      (九)管理工作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严格管理,做到文明办公,积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十)安全工作好。安全保密意识强,认真执行厅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坚持值班制度。处室无失窃、失密、火灾等问题发生。
 
第三章  “文明处室”评选程序
 
      第四条   凡在创建活动中,认真组织实施,达到标准的处室,应主动申报参评文明处室;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能认真开展创建活动,达到文明处室标准的处室,也可推荐其参加文明处室的评选。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参评文明处室须填写《厦门软件学院文明处室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文明办。
      第六条   院文明办组织各处室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会议,听取参评处室汇报,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值为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文明办根据测评结果,在充分听取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处室报学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审定、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文明处室评选与管理在学院党支部领导下,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对文明处室的检查验收、评选、命名、表彰、复验及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每学年初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与各处室签定创建“文明处室”责任书。各处室每月进行一次自查,文明办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查看创建工作开展及记录情况,并征求其他处室及群众意见,及时反馈给各处室。
      第十条   “文明处室”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文明处室”每年要进行申报,经复验合格的继续保持“文明处室”称号。
      第十一条   “文明处室”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报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要认真按照学院开展评选“文明职工”和“优秀文明职工”的有关要求参加评选活动,并将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处室”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文明处室”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一)凡被命名为“文明处室”的单位,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通报表彰,授予“文明处室”荣誉称号,颁发牌证,并与当年度的年终考核挂钩。未被评选为“文明处室”的处室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二)学院每学年将评选出2个“文明处室”。
      第十四条   “文明处室”如发生违反文明处室标准的严重问题,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视情况,分别向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文明处室”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其“文明处室”资格:
      (一)处室领导班子不团结、搞内耗,成员中有不廉洁从政行为的,如以权谋私,以权经商,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
      (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拘留,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参与赌博的。
      (四)发生责任事故如火灾、失盗、失密或发生黄、赌、毒,封建迷信及婚丧事大操大办的。
      (五)出现不文明、不团结现象的,如打架、斗殴等。
      (六)办公室内部卫生脏、乱、差的。
      (七)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八)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案件的。
      (九)申报评选先进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有其它严重损害学院和“文明处室”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称号的处室,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再创建,达到标准的,才准许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在岗人员进行奖励时,将根据贡献和表现情况发放精神文明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凡本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岗人员,当年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1.获得省市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者;
      2.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为建设良好社会风气起到突出表率作用,受到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
      3.积极投身科研、创造发明、新闻宣传、文艺创作、演讲报告等,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
      4.被评为当年“文明处室”的职工和“优秀文明职工”的。
      (二)凡在当年被评为 “文明职工”的在岗人员,发给100%的精神文明奖金:
      (三)未被评为“文明处室”的处室职工(不包括处室主要领导)发放精神文明奖金的70%。
      (四)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在岗人员,减半发给精神文明奖金。
      1.本年度没有创建成 “文明处室”称号的处室主要领导;
      2.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差错或延误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当年未被评为“文明职工”的。
      (五)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在岗人员,不发给精神文明奖金:
      1.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进行伪科学、封建迷信宣传活动的;
      2.有民族分裂主义言行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对单位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采取消极、抵制态度,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社会活动中,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对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起了干扰和阻碍作用的;
      7.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本处室未被评为“文明处室”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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