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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办法
来源:禁烟办公室 点击数:513863  日期: 2011-06-08 11:00:38

 为了保障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学院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低碳校园,根据《厦门市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院禁(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长:潘飞南 

     副组长:施水成      林茂溪

       员: 郭恩深  陈品健  王华勤         

邓俊生      熊锡义  陈晓凌     

周宝建  张召强 淦作义     

 

    下设办公室:

       任:淦作义(兼)

    副主任:杨莉婷

      员:张建新  吴珊珊  江绍煊  任大强

   林思思  陈冬阳  李凤娟  陈瑞媛

 

     二、遵循原则

     我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教育引导、个人自律、依法管理、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的原则及“三不准”的原则。

      1.教育引导原则:加强禁烟法规、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知识的宣传,增强师生的健康意识,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禁烟法规和主动戒(控)烟。

      2.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禁烟法规,依法按照规定确定禁烟范围和吸烟行为的监管。

      3.个人自律原则:坚持从我做起,学院中层以上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带头戒(控)烟,逐步实现校园无烟化。

      4. 三不准原则:教职工不准在学生面前吸烟,学生不准在教职工面前吸烟,教职工、学生不准在学院禁止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三、在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校园内的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2.学院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餐厅、学生浴室等学生生活场所;

      4.校医院、邮局、银行、商店、超市等校内服务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  

      6.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行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教育    

      1.全校上下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人才培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要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学校要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定期更换。要利用校园网、健康教育宣传栏、校园广播、条幅、召开座谈会、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烟健康教育。同时要注意培养禁烟先进典型单位,推广宣传禁烟先进经验。将禁烟规定写进师生管理规定中,将禁烟行为纳入到全校师生的日常行为规范。

      2.学生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如“拒绝烟草危害,做不吸烟的新一代”、“手拉手劝阻吸烟”等主题活动。每年“5·31世界无烟日”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烟草危害性的认识。

      3.在新生入学教育、新教职工岗前教育中,要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教育,使学生、教职工了解学校禁烟的规定和要求。办公室、文明办、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要向外聘教师宣传学校禁烟的规定和要求,要求外聘教师也不要在我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4.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相互监督”的氛围

      禁烟工作需要每一位师生的参与,全校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各部门领导干部、学生干部要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要广泛动员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禁烟工作,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执行禁烟规定的相关要求

      1.主动向来校办事人员及家长宣传禁烟规定,争取他们的支持,主动配合禁烟。

      2.学校在接待工作中不以香烟待客,不陪烟,也不摆放烟具。

      3.对禁烟范围内吸烟的人应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区域。

      4.校内各小卖部不得出售香烟。

      5.由学校统一制作,在校内公共场所张贴醒目禁止吸烟的宣传标志。

      6.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部门履行职责。

      7.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监督,把执行禁烟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条件。

      六、禁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此项工作由禁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要求各部门设立1-2名控烟义务监督员。学生群体以班级为单位设立1-2名控烟义务监督员。

      1.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4.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学生执行禁烟规定的检查监督,办公室、文明办和教务处牵头负责教职工执行禁烟规定的检查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投诉,监督该项工作的实施。

      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的落实情况。要采取专项检查和与日常工作例行检查结合的办法,加强禁烟规定落实的检查监督。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通报禁烟规定检查情况。

      .其它相关规定

      1.吸烟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吸烟者在允许吸烟的场所吸烟前,应征得不吸烟者的同意,方可吸烟。

      2.学院有关部门要将教职工和学生执行《暂行办法》情况纳入教职工和学生的考核评价、经济奖惩体系中。

      3.本《暂行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禁(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和学院爱卫会负责实施并解释。

      4.本办法自201168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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