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党员e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党员e家”是运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手段,自主开发的党务管理平台,是推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整合党建信息资源、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纳入“党员e家”管理的流动党员,主要指跨县(市、区)级以上地区的流动党员。
第四条 “党员e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方、指导有章”原则,坚持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服务、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采取“一方隶属、双重管理、虚实结合”的方式,“一方隶属”即流出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动党员组织关系仍隶属流出地,“双重管理”即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同配合,履行好教育管理服务流动党员的职责,“虚实结合”即线上线下同步开展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夯实和创新提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流出地按照“就业地相近、流出地相邻、便于管理”原则,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并在“党员e家”上相应建立“网络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外省流入我省的流动党员由流入地因地制宜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并相应建立“网络党组织”。
第七条 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一般以县一级或乡一级为单位,乡一级流动党员党组织隶属于县一级流动党员党组织。县一级流动党员党组织一般隶属于县级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委员会或流动党员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流动党员由各级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党员管理权限分别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并相应建立“网络党组织”。
第九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从流动党员中选任。党组织书记由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相对稳定,工作热情高,能熟练运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的党员担任,必要时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年轻党员干部中选派。
第十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免去其党内职务的,一般由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直接决定,免去其书记、副书记的职务。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新成立或换届时,原则上应实地召开全体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领导班子;因客观因素,有选举权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网上在线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主要职责:做好流动党员在“党员e家”注册登记工作和信息维护;利用“党员e家”组织开展发展党员、缴纳党费、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党内关爱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跟踪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互通流动党员信息,共享党建工作资源,协同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三条 “党员e家”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后,须登录“党员e家”进行注册,经审查同意后,编入相应网络党组织。
第十四条 本省内流动党员可通过“党员e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应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严禁个人携带、保管党员档案。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已将人事档案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党员档案可一并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保存;已将人事档案转至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党员档案一并转至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党委保存。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案卷目录以及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党的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依托“党员e家”在线教育、在线论坛、视频会议等功能,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上一次党课。
第十九条 坚持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流动党员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流动党员党组织要认真分析流动党员队伍的思想动态,积极探索新时期流动党员思想教育的新方式、新方法。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各党组织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时间,可在实地或网上进行,并将开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党员志愿服务。以流动党员党组织为单位,建立流动党员志愿服务队,并在“党员e家”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和管理,组织开展网上义卖、网上捐助、结对帮困、扶贫助学等系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流动党员党组织定期组织党员参加党组织线上线下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中进行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流动党员党组织应结合各自行业领域,针对流动党员实际需求,举办各类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增强流动党员就业创业本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活动报备制度。流动党员党组织联合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在网上提交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32学时。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第五章 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党员e家”通过支付宝等形式实现流动党员网上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教育工委,省政府国资委,以及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应为党费账户申请支付宝账号,并进行认证。
第二十八条 根据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党费可按月或季度交纳。无法网上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网上交纳。
第二十九条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流动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组织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十条 积极探索建立党费回拨制度,在流动党员缴纳党费全额上缴的基础上,流动党员党组织所缴纳党费,由上级组织部门在次年全额返还给流动党员党组织,作为开展党组织活动的补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回拨党费,应当实行报销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审批手续,每张原始票证和单据都需经办人签字,说明具体用途,报销审批应当有经办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签字。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网络党组织”有序有效运转。对工作开展不正常、党组织作用不明显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转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部门是“党员e家”运维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是“网络党组织”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加强党的纪律的宣传和教育,增强流动党员的纪律观念,引导流动党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三十五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加网络党组织开展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流动党员个人工作地点、联系方式、外出期限、外出事由等基本信息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并登录“党员e家”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应当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无法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请假;较长时间无法参加组织活动的,至少半年向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表现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组织所分配的任务,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流动党员出现违纪行为或具有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按纪律处分或不合格党员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激励与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应将“党员e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和基层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范畴,推动有关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召集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参加联席会议,通报“党员e家”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讨论重要问题和进行业务培训等。每年召开联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召开前1-2天发布会议预告,会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会议记录至有关流动党员党组织。会议可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实行积分制管理,对流动党员党组织运用“党员e家”开展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情况,以及流动党员登录、参加在线学习、参与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积分量化,并把积分情况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年度民主评议、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每个流动党员党组织应配备1-2名联络员,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从大学生村官、选调生、公务员中筛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党务工作热情高的青年骨干担任,主要负责与上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对新组建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参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之后按每名流动党员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拨付活动经费,纳入本地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在开展党内表彰时,应当安排专门名额,用于表彰流动党员党组织和流动党员中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对管理规范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党组织或流动党组织书记,可在各级代管党费中拿出一部分经费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每年春节前后,各级党委应当组织召开流动党员党组织书记、流动党员座谈会,交流探讨加强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的经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定期开展病困流动党员调查摸底,对生活困难的流动党员及其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